了解新加坡刑法中的四个判刑原则

四个经典判刑原则

在新加坡,法庭依靠四个判刑原则来决定罪犯的适当刑罚。这些判刑原则是威慑、报应、预防和康复。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解释每个原则。理解这些原则将使罪犯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并更好地接受法庭所判决的刑罚。

在决定适当的刑罚时,法院会考虑这四个原则,并决定哪一个(或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两个)应是首要的判刑原则。最相关且最重要的判刑原则会对所判的刑罚类型和程度产生必然的影响。

在每个案件的判刑中,法庭都努力达到适用这四个判刑原则的适当平衡。对罪犯所判的刑罚不仅惩罚他,也对罪犯起不再犯罪的作用,而且在通过对惩罚的恐惧来威慑其他潜在的罪犯。

理解这些判刑原则的重要性

对于罪犯来说,全面理解这四个判刑原则对于有效地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利用法庭关注的判刑原则维护自己才能增加法庭接纳辩论的可能性。

根据法庭认为哪个判刑原则为首要,某些类型的刑罚更可能被宣判。例如,如果威慑是首要判刑原则,则法庭不太可能判处缓刑,因为缓刑通常不被视为具有足够威慑效果。相反,如果康复是首要判刑原则,法庭决定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几率将加大。

通过理解这些原则,罪犯可以更有效地争取特定类型的判决,从而增加对其有利的结果的可能性。

此外,理解判刑原则使罪犯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最终的判决,及认识到这是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虽然罪犯希望被判轻刑是可以理解的,但他们幡然醒悟并之后不再犯罪更为重要。

现在,我们将详细讨论这四个判刑原则。

威慑原则

威慑理论是犯罪学中的一个概念。如果人们相信他们将受到的惩罚足够严厉,超过了犯罪的利益,他们就会被威慑,而不会犯罪。威慑原则已成为新加坡法庭判决法学的基石,以便更有效地控制犯罪活动。

刑罚威慑功能分为一般威慑功能和特殊威慑功能.

特殊威慑功能是指对罪犯的威慑。它通过罪犯感受到的惩罚效果来产生威慑,通过威胁罪犯再次受到同样惩罚来灌输再犯的恐惧。特殊威慑功能通常在罪犯是有预谋的情况下犯罪最为合适。

一般威慑功能是指威慑潜在罪犯。它通过对某一罪犯的惩罚起到教育和威慑其他类似思维的公众成员的作用。在许多类型的罪行中,法庭通常把一般威慑功能作为首要判刑原则。这些类型的罪行包括:

  • 针对或涉及公共机构;
  • 针对弱势受害者;
  • 涉及职业或公司诚信或滥用权力;
  •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服务、公共或广泛使用设施或公共安全;
  • 涉及金融服务的提供和/或经济基础设施的诚信;
  • 涉及社区和/或种族关系。

犯罪情况也可能引起一般威慑功能。这些情况包括:

  • 犯罪的普遍程度;
  • 犯罪集团;
  • 公众不安;
  • 检测和/或逮捕的困难;
  • 影响多个受害者的犯罪。
报应原则

报应原则的核心在于罪犯必须为其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其理念在于惩罚恢复了罪犯破坏社会正义秩序的行为。

因此,惩罚必须反映和适应犯罪的严重性。犯罪的严重性是于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罪犯在实施行为时的过失程度衡量。

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的理念是处理罪犯的最有效方法是将他们从社会中清除。其目标是通过让罪犯远离潜在受害者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这通常是通过监禁来实现。

当处理累犯时,这个原则尤其重要。如果法庭认为如果这些累犯不被监禁,他们很可能会再次犯罪,那么预防可能是首要的判决原则。

康复原则

康复原则基于这样的观点:即通过适当的治疗和培训,罪犯可以被改造。这个原则认识到许多罪犯犯罪是因为潜在的问题,例如成瘾、精神疾病或缺乏教育和技能。通过解决这些问题,罪犯可以学会过正当的生活方式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康复可以通过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来提高公共安全性。如果罪犯能够解决导致其犯罪行为的根本问题,他们就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了。这不仅有益于罪犯本人,也有益于整个社会。

判刑年轻罪犯,特别是未满21岁的罪犯,的首要判刑原则通常是康复原则。这是起点。如果控方希望争辩首要的判决原则应该是,例如威慑,那么控方必须解释这种立场的原因,并说服法庭。

法庭采取这种原则和立场反映了:

  • 年轻罪犯由于不成熟通常具有较低的过失;
  • 他们恢复的前景较好;
  • 康复他们有利于社会;
  • 认识到监狱环境可能对年轻罪犯产生腐蚀性影响,他们比年长的罪犯更易受到不良影响和影响。
结论

四个判刑原则是威慑、报应、预防和康复。法庭会考虑案情事实,并决定每个案件应该以哪个或哪些原则为首要判刑原则。理解这些判刑原则对于罪犯来说是必要的,以致捍卫自己的权益并实现最佳结果。虽然惩罚的目的是威慑和惩罚罪犯,但它也旨在预防未来的犯罪,以及帮助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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